来源:机会宝投研社
安徽安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芯电子”)冲刺科创板遭遇强力“阻击”:董事长汪良恩的前东家扬州杰利半导体有限公司(简称“杰利公司”)发起诉讼,直指安芯电子侵犯其专利权。值得关注的是,杰利公司正是功率半导体龙头扬杰科技(300373)的全资子公司。
早在2014年,杰利公司就曾将汪良恩、安芯电子告上法庭,法院当时认定汪良恩违反约定侵害了杰利公司的商业秘密,而安芯电子使用了上述商业秘密,据此判决汪良恩、安芯电子两年内停止使用杰利公司的客户信息、产品信息。
如今时隔7年,杰利公司再将安芯电子告上法庭,安芯电子能否顺利登陆科创板,也打上了问号。
安芯电子冲刺科创板
安芯电子成立于2012年10月,主营业务为功率半导体芯片、功率器件和半导体关键材料膜状扩散源的设计制造与销售。招股书显示,功率半导体芯片是功率器件功能的核心,也是发行人的核心业务。公司主营业务覆盖芯片设计、晶圆制造、封装测试等半导体产业链各核心环节,产品广泛应用于消费类电子、汽车电子、工业机电、安防、网络通讯等领域。
目前,公司拥有3条4英寸高品质芯片生产线,可达到年产470万片FRD/FRED芯片、TVS芯片和高性能STD等芯片的专业产能规模;在建1条5英寸自动化先进生产线,设计产能为360万片/年。
汪良恩、汪良美是安芯电子实际控制人,兄弟俩合计持股61.63%。其中汪良恩在2013年7月入职安芯电子,从2016年11月至今,任安芯电子董事长、总经理。招股说明书显示,在入职安芯电子前,汪良恩曾担任扬州杰利半导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后者系功率半导体龙头扬杰科技(300373)的全资子公司。
安芯电子在谈及公司的竞争优势时表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汪良恩是功率半导体芯片研发制造专家,先后在国内同行业主流的外资及内资厂商任职,在半导体行业内拥有超过20年的专业经历,主导建立了多条国内一线光阻法GPP芯片生产线,是国内高可靠性光阻法GPP芯片领域研发设计与规模化制造的开拓者,为行业培养了众多技术和管理人才,带动了国产半导体设备在专业线上的配套与成熟应用,“以汪良恩为核心的公司研发技术团队,在此领域具有丰富的技术实力和成熟的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经验。”
安芯电子选择的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董事长前东家诉称安芯电子侵权
安芯电子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汪良恩于2013年6月底离开原单位,发行人于2014年7月之前陆续提出申请ZL201310530282.1(发明)、ZL201320689124.6(实用新型)、ZL201420250925.7(实用新型)、ZL201420135525.1(实用新型)等4项专利。该等专利的相关核心技术汪良恩在入职原单位之前已熟练掌握,不存在依赖原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形,虽然申请专利的时间在离开原单位1年以内,实际并不属于职务发明。该等专利的授权公告时间已超过3年,截止目前,发行人及汪良恩不存在与专利相关的法律纠纷。”
不过安芯电子在招股书中提示风险称,“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技术及专利相关诉讼,但不排除未来可能受到来自竞争对手等利益相关方的诉讼情形,如公司应对不当或判决不利,将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一语成谶,汪良恩的前东家杰利公司近日发起诉讼,直指安芯电子及汪良恩侵犯其专利权。
起诉书显示:杰利公司请求法院确认第201310530282.1号“一种汽车整流芯片及其整流基材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归原告杰利公司所有。杰利公司指出,2009年5月至2014年1月,汪良恩先后任原告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一直负责并参与半导体芯片、电子器件的研究及运营工作。2013年10月31日,安芯电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汽车整流芯片及其整流基材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于2017年1月18日获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310530282.1(以下简称诉争专利)。
杰利公司称,诉争专利属于汪良恩“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理应归原告公司所有。基于此,被告公司将本属于原告公司的发明擅自申请专利,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公司的专利权,亦已给原告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在另一份同样由杰利公司发起的诉讼中,则将安徽芯旭半导体有限公司诉至法庭,并再次将汪良恩列为第三人。杰利公司请求法院确认第201410822269.8号“整流二极管、芯片及其制作方法”发明专利权归原告扬州杰利半导体有限公司所有,所述理由与前述起诉基本一致。
目前,法院已受理上述诉讼,何时能够正式开庭尚不可知。
安芯电子曾因侵犯商业机密败诉
这并不是安芯电子第一次成为被告。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早在2014年,杰利公司就曾将汪良恩、安芯电子告上法庭。
判决书显示,被告汪良恩自2009年5月4日入职杰利公司后,全面负责原告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等工作,并在2010年3月10日签订《保密合同》。
2013年6月25日,汪良恩向原告请假六个月,理由是去安芯电子公司给予指点,得到了杰利公司的批准。为防止其泄露原告的商业秘密,双方于当年6月19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汪良恩请假期间不说不对原告不利的话、不做对原告不利的事。
后杰利公司得知,汪良恩回老家是为了协助其胞兄汪良美开办安芯电子公司,该公司系从事与原告相同的经营业务。公证文书显示,汪良恩在请假期间尚未离职前,就已经前往安芯电子任职,而非他请假时所称的“指点”。不仅如此,汪良恩还安芯电子总经理的名义从事经营并参与当地各种政商活动,实际已经成为安芯电子的高管。直到2014年1月27日,汪良恩正式向杰利公司递交《辞职函》。
不仅如此,汪良恩将在杰利公司处工作所获得的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客户名单等重要信息提供给被告安芯电子,该公司据此制定价格体系,并以低于原告的价格向原属于原告客户报价、销售相同型号和类型的产品。杰利公司为了留住客户,不得不降低自身产品销售价格,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汪良恩违反约定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致原告遭受损失,原告有权要求汪良恩停止使用原告公司的经营信息,并要求汪良恩赔偿损失。而被告安芯电子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其应当共同停止侵害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汪良恩、被告安徽安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停止使用杰利公司的客户信息、产品信息,并停止以低于杰利公司的价格向属于杰利公司的客户报价、销售相同类型的产品;被告汪良恩支付原告杰利公司赔偿款50万元,被告安芯电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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