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联合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的细则,究竟谁能投、投多少、投什么呢?下面时报君通过问答的形式为投资者逐一解读上述问题。
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往来密切、人员交流频繁,港澳地区个人希望购买内地银行的理财产品,进一步拓宽到内地投资的渠道,内地居民也希望购买港澳银行的投资产品,实现个人资产配置多元化。
开展“跨境理财通”试点是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有益尝试。试点业务的开展,一是有利于促进大湾区跨境投资便利化,营造粤港澳大湾区优质生活圈,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合作;二是有利于探索个人资本项目跨境交易,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三是有利于拓宽居民个人跨境证券投资的渠道,扩大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跨境理财通”业务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特定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特定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统称“投资产品”)。
“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
“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特定的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根据银保监会授权,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根据证监会授权共同开展“跨境理财通”大湾区内地业务试点监管工作。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需满足三个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
(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内地银行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需要满足多方面的准入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需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注册法人银行或设立分支机构;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经验;已建立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具备从事该业务及风险管理需要的专业人员,以及业务处理、会计核算、管理信息等系统的人力、物力资源;建立“跨境理财通”投资者权益保护及投诉纠纷解决相关机制。
首先是要到内地合作银行新开或使用已有的一个人民币I类银行账户作为“南向通”汇款户,用于“南向通”资金汇划。
内地合作银行应指引内地投资者按照港要求,在港澳销售银行新开立一个“南向通”投资户,专门用于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内地合作银行可代理港澳销售银行开户见证,为合资格的内地投资者提供“南向通”投资户见证开户服务。
“南向通”资金仅限于购买港澳代销银行销售“南向通”投资产品。
征求意见稿提到,南向通”业务可购买的投资产品,由港澳管理部门规定。目前尚未公布内地投资者可投资产品的范围。
有,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单个投资者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
内地投资者出现以下情形将被暂停或取消其购买资格,涉嫌违法的,将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一)提供虚假或隐藏重要事实的资料;
(二)违反账户开立相关规定;
(三)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
(四)使用非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代他人理财、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存在使用所购买的投资产品进行质押融资等担保行为;
(六)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征求意讲稿细则内容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作者:吴少龙,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证券时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本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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