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释疑 | 间接申报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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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释疑 | 间接申报相关问题解答

Q:境内企业将商场店铺出租给一个中国台湾客户,若租金以人民币形式支付,是否需要进行申报?

A: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申报范围的要求:涉及资本项目管理、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代发工资类和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内的四类涉外收付款,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如果该中国台湾客户和该商场在同一法人银行办理人民币收付款业务,则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如果不在同一法人银行办理人民币收付款业务,则暂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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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境内企业在银行通过电子网银办理涉外收入申报,并生成网银版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是否还需要到银行加盖纸质版的《涉外收入申报单》?

A:无需加盖纸质版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关于涉外收付凭证的要求:对于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凭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无须使用或打印留存涉外收付纸质凭证,但电子数据信息需保存至少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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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企业在银行办理电子形式的《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是否还需要签章?

A:电子形式的《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无需客户签章。通过电子凭证方式申报的,境内银行和机构申报主体应妥善永久留存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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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境内企业已经在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现在因业务需求开立美元账户,是否可以不向银行再次提供证明文件和信息?

A:银行可以利用本行预留的客户信息,生成境内企业认可的《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但银行应确认系统内留存的信息和预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为最新版本,信息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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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境内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现到银行维护《组织机构情况表》,需要向银行提供什么材料?

A: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对于商务部不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外资企业,无需提供此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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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企业《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要素发生变更的,应向银行提供什么材料,如何修改?

A:对于企业《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要素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及时通知银行进行信息变更,并提供《营业执照》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等证明文件。 银行在核对企业提供的 证明文件无 误后,自主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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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境内某企业注册地址为保税区,且同时该地区为自贸区。那么,在维护《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时,企业类型是应该选择“保税区”,还是选择“自由贸易试验区(特殊监管)”?

A:应选择“自由贸易试验区(特殊监管)“。按照《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填报说明要求:企业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特殊经济区内企业,“企业类型”选择“自由贸易试验区(特殊监管)”;当企业为非自由贸易试验区额特殊经济区内企业时,“企业类型”选择“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钻石交易所”、“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A型”、“出口监管仓库”、“进口保税仓库”、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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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对于代发工资类业务不发生在同一法人银行的,是否还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A: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关于申报范围的要求:除涉及资本项目管理、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代发工资类和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内的四类涉外收付款外,境内居民机构和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代发工资类业务为按交易性质界定,不限于发生在同一法人银行内。因此,应该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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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境内A企业向保税区企业支付10万美元货款,付款行通过境外路径支付给收款行,A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A:不需要。涉外收付款不包括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上述交易为境内A企业同保税区企业的交易,属于境内居民与居民之间的外币交易,因此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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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客户持有中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到银行办理境外汇款,是否应该按照境内居民要求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A: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关于申报主体界定的要求:在实践中按照永久居留证、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认定申报主体。上述问题中,客户持有的为中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不为主要界定证件,需要客户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按照非居民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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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企业如何开通网上申报?

A:具体方法为:

(1) 在企业的《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中勾选“开通网上申报”;

(2) 经办银行登录“数字外管”银行版,在业务办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管理——企业网上申报管理——开通/关闭网上申报中勾选“开通”,然后点击“确认”,为企业开通网上申报

(3) 经办银行告知企业系统自动生成管理员用户名、用户初始密码和生效日期。

(4) 如企业遗失管理员密码,则可以到经办银行申请重置密码。经办银行在“网上申报用户密码管理”中选择“重置并打印初始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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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境内企业收到境外开立的信用证,在境外议付行承兑后,境内经办A银行根据企业的融资需求,联系境内B银行进行了福费廷业务,请问应该如何进行申报?

A:福费廷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在B银行收到境外款项时,应该在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通知境内A银行,A银行在接到通知后,应于本工作日内通知境内企业进行涉外收支申报,并申报在基础贸易项下,“收入类型”勾选“福费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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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境内A企业向境外支付一笔款项,但由于收款人账号错误导致退汇,境内A企业对于收到的退款应该如何申报?

A: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关于申报数据修改的要求:原涉外付款业务中境外收款人未入账的退款,境内收款人无需就该笔资金的汇入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并应删除原申报数据,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所以针对上述问题,境内A企业无需进行汇入退款的收支申报,银行在申报信息中选择“不产生收支申报”,同时删除原境外汇款申报,并说明因收款人账号错误未入账退款,删除原收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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