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个税起征点更重要的是扣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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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个税起征点更重要的是扣除制度

个税一直是政策热点,一些明星企业家,还发出了个税1万元、甚至3万元起征点的呼声。建议提高个税起征点的人认为,提高起征点可以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同时减少申报时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减低成本运行。

不过,建议把起征点提升到1万元的前提是,1万元在中国不算高收入,而是一个常见的情况。遗憾的是,这不是事实。

有多少人缴纳个税?

2018313日的两会部长通道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表示,从2018101日起,个税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上调至5000元,改革试行三个月来,减税约1000亿元,7000多万个税纳人的工薪所得无需再缴税。

这个数据没有总量,只有增减量。那么,此前中国有多少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2015年,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指出:中国实际个税纳税人口只有2800万,占总人口不到2%不过,2017年,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根据个人收入分布情况,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的推算,推算结果显示,中国交个税的人数约为1.53亿人。

但即便采取后一数据,中国现在个税的纳税人数量为:1.53亿减去7000万,约8300万,占整个人口比例的5.7%

14亿人,只有约8300万人在缴纳个税,这个起征点,并不是很低。所以,这种情况下,贸然的提升个税起征点到1万元,显然是不合适的。

比个税起征点更重要的是扣除制度

中国人的收入分化

2020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89元,也就是说每个月3000元都不到。只计算城镇居民的话,人均可支配收入会更高一些,为43834元,相当于每个月3600多元。显然,中国人并没有想象中富裕。

收入的结构数据更能说明问题,根据2021年2月统计局最新数据,按全国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7869元,中间偏下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16443元,中间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26249元,中间偏上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41172元,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80294元。

也就是说,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691元,而中间偏上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1元,只有高收入户人均才过5000元。

所以,觉得月入万元稀疏平常,是一个大城市、中产、高学历的语境,并不是中国全部的真实情况。

相关数据显示,在过去20年当中,农村和城市居民的消费率,即消费支出占整个收入的比重,对于中低收入人群来说,消费率基本上是保持不变的。城市中收入最低的10%人群,农村中收入最低的20%人群,他们的消费率都接近100%,个别年份甚至超过100%也就是说,是在借贷消费。

央行的调查显示,城镇居民家庭总资产均值为317.9万元,中位数为163.0万元。均值与中位数之间相差154.9万元,表明居民家庭资产分布不均,财富更多地集中在少数家庭。

最低20%家庭所拥有的资产仅占全部样本家庭资产的2.6%,而总资产最高20%家庭的总资产占比为63.0%,最高10%家庭的总资产占比为47.5%。也就是说,前10%的家庭占了中国家庭总资产的一半,而最高的1%,占了中国全部家庭资产的17.1%。

虽然,这个数据比美国前1%家庭占全部家庭净资产的38.6%,要均衡一些,但仍然意味着财富需要进一步均衡。

所以,通过税收的方式,进行二次分配,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这对于促进消费,提升社会公平,都是有必要的。

比个税起征点更重要的是扣除制度

起征点可以多样化

当然,贸然提升至1万元不合理,并不等于说,起征点不可以调整。

中国的个税起征点,经过多次调整。2006年以前为800元,2006年调整到1600元,2008年调整到2500元,仅仅三年之后,2011年又调整到3500元,2018年,又再次调整到5000元。

上一次调整已经是3年前了。这三年,不管是人均收入,还是物价指数,都在上升。个税起征点,不妨制度化、科学化地与这类指标进行动态化挂钩,逐年提升。实际上,在个税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与地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已经与CPI涨幅等经济指标挂钩,实现指数化、动态化调整。

另一个很重要的指标是地区。

2020年中国人均收入最高的十大城市分别是上海、北京、深圳、广州、苏州、杭州、南京、宁波、厦门和无锡。其中,前7个城市人均收入超过了6万元。上海是唯一一个突破7万元大关的,达72232元。这些城市,主要位于长三角、粤港澳、京津冀三大经济圈。这其中,长三角优势突出,上海、苏州、杭州、宁波、南京、无锡都在长三角。

一线城市仍然具有强大的竞争力。一线城市的优势来自于金融业等现代服务业,以及互联网、高新技术产业这些高收入行业。此外,一线城市的总部经济也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但相比之下,中国的低收入地区,数字就不那么好看了。甘肃、西藏、贵州、青海这些地方,人均可支配收入才2万元。可谓差距悬殊。所以,在北上广深月收入5000元,与在西部县城收入5000元,它的实际购买力是有很大差别的。更何况,还有房价差别。所以,根据地区制订不同的起征点,是合理的。

3月5日下午,辽宁团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常务副省长陈向群提出,“在不改变个人所得税税制和税负前提下,给予东北地区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计征的优惠政策”。

作为副省长提出的建议,自然有其专业性,值得重视。在我看来,这个建议不错,有好处,也可操作,从个税的逻辑上也是成立的。

由此,还会产生一个意想不到的好处。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提出的,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根本原因,是“县域竞争”,又称“地方政府竞争”。地方降低税率,有利于吸引人才、资金,从而振兴当地经济。这就会引发各地竞争。

美国也存在激烈的州际税收竞争,美国各州税率不一样,以此吸引人才、企业。当然,考虑到个税是央地分享的税种,所以,背后的技术性操作还是很复杂的。

比个税起征点更重要的是扣除制度

比起征点更重要的是扣除制度

人的实际负担,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同样收入的人,一个人只需要养活自己就行,另一个还需要养老人、孩子。他们的负担是不一样的,家庭成员的平均收入相差也很大。

李克强总理曾在记者会上说:“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我们人均年收入是3万元人民币,但是有6亿人每个月的收入也就1000元。”这个数据,就是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很多人觉得这个数字很低,其实,也未必。比如夫妻两人上班,两个孩子,两位老人,但没工作没有退休金。那么,夫妻两人,1个月收入1万,除以6人,也才1500多元。所以,总收入很重要,但除法威力更大。

所以,提高个税起征点,不如完善现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法规,让个税制度更加公平。

目前的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这些扣除项目,针对当下中国老百姓的一些开支大头,进行扣除,达到了降税、减轻老百姓负担、藏富于民、刺激内需的目的。

但这些扣除项目还可以进一步完善。比如,现在对于子女的养育,只针对教育进行扣除,考虑到现在育儿成本的多方面性,以及对生育意愿的促进,不妨力度更大一些。比如,国家鼓励生育二胎,那么,养育第二个孩子的费用,是否可以做更大力度的扣除,从生下来就开始,而不仅仅是从教育开始。

再比如,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只能由纳税人本人扣除,也就是说,仅当本人患上大病之后才能扣除。这种方式,存在很大的逻辑漏洞,确有改善的空间。

在职的人不幸罹患大病后,劳动力丧失或部分丧失,企业会依法终止合同。这是合法的,而员工,连纳税的资格也没有了,也就谈不上扣除。这个时候,针对本人大病的扣除,实际意义就降低了。

此外,赡养60岁(含)以上的父母,以及其他法定的赡养支出,是可以进行专项扣除的。但遇到老人生病,则这种惠民政策几乎不能发生作用。患上癌症的老人,由于往往已经退休,不缴纳个税,所以,其本人不能享受到大病医疗支出的个税扣除。对子女来说,平时赡养老人开支不大,在交税的时候可以扣除,反而老人患病,开支陡增时,却无法享受扣除。

同样的,纳税人的子女在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相关支出也可以扣除。但是,如果子女患上大病,由于未成年人不会交个税,所以,未成年人本人也是无法办个税的医疗专项扣除的。而且,理论上,因患病休学,就没有教育开支这一项,父母连子女教育专项扣除的资格也没了。所以,这不但不是雪中送炭,反而成了雪中送冰了。

中国人应对大病,往往都是全家一起承担,所以,大病扣除,应当扩展到直系亲属,这更符合中国当下的实际情况。

所以,把起征点提得很高,不合适,也没必要。但可以适度地逐年提高,也可以分地区实施。更重要的是,在现代发达的信息技术的条件下,个税扣除制度,可以做得更细致、更合理、更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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