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股市开盘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文件不仅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予以营业额和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特别考量,也对广受批评的大数据杀熟、搭售、二选一等作出分析界定。
很明显,这一次指南的出台,直指互联网平台型公司。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反垄断律师邓志松表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这部指南草案,连同近期的一系列执法行动,意味着中国互联网反垄断强监管时代的到来。”
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正式实施,执行12年,相关判例金额高达120亿元,主要集中在汽车,医药,化工,专利技术,通讯等领域,互联网行业罕有案例。
都知道电商和外卖领域市占率上,阿里与美团是当之无愧的老大。根据交银国际测算,从GMV角度观察,阿里在电商行业中市占率达到60%以上,美团在外卖行业中占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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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两日以来,中国互联网风向标的科技巨头们股价持续大范围回调,领跌众多互联网巨头的美团与阿里受到的影响最大。
国外,谷歌也正面临欧盟、美国政府的反垄断调查,Facebook、亚马逊等互联网巨头也频频遇到反垄断监管。
反垄断对于国内的互联网巨头,这也将是一种必须面对的趋势。互联网观察家尹生表示,平台经济反垄断如果有效,将使数字经济从资源竞争重新回到服务、效率和创新竞争。
对电商平台震慑力最大
11月10日中国互联网公司大跌,跌幅靠前的,均与电商有关。
截至收盘,有赞跌幅最高,为11%,美团下跌10%次之,拼多多、京东跌幅均排名靠前。这些公司,均是电商相关互联网平台。
指南中涉及最多的,也是电商行业。指南对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此前模糊不清的定义给出了明确规定。
几位专家向答主表示,指南发布时间选在双十一前夕,对于电商行业的震慑不言而喻。
11月10日,根据网信中国公号文章,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要求27家平台公司不得开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选一”、商誉诋毁、裹挟交易等违法违规竞争行为,或依托算法推荐、人工智能和大数据荟萃分析进行的“隐形”不正当竞争行为。
电商因寡头、垄断带来的问题由来已有:
阿里与京东关于二选一的官司打了3年还没结束;
阿里和拼多多之间二选一的纠纷也在今年多次出现;
美团与饿了么因独家协议掀起几次口水仗;
携程的大数据杀熟更是频频引发争议。
这些都是近几年互联网热门事件。
二选一:翻译成反垄断法律术语,指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独家交易。
大数据杀熟:翻译成垄断法律术语,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差别待遇,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价格歧视。
此次指南中,对这两种行为都作出规定。比如二选一,指南第七条明确指出,平台经营者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27家公司受到了影响
指南影响的,主要是互联网平台公司。哪些公司算平台型公司?根据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联合约谈的对象,共有27家公司:
京东、美团、58同城、百度、奇虎360、搜狗、字节跳动、快手、滴滴、微店、新浪微博、多点、贝壳找房、拼多多、国美在线、饿了么、小红书、携程、苏宁、同程、阿里巴巴、贝贝网、云集网、蘑菇街、兴盛优选、唯品会、腾讯等。
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生效,到现在12年,取得了很多成绩,但是在互联网领域市场执法很少。
这一次,指南对于这些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反垄断领域的执法,还有碰到的问题,做了一个全面梳理。除了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指南还规定了互联网公司的VIE架构交易的反垄断申报。
VIE结构是互联网公司常用的结构,此次指南明确规定,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将有助于公平竞争
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互联网公司已经成为影响到人们生活方方面面的大型公司。截至发稿,中国排名靠前的互联网公司都是平台型公司。
最高为阿里巴巴7860亿美元;
第二名为腾讯7351亿美元;
美团市值2274亿美元;
京东、拼多多市值也都在1000亿美元以上;
此次被约谈的27家平台公司,也多为百亿美元以上公司或未上市独角兽。
互联网公司快速发展过程中,竞争失序、虚假营销、刷单炒信、挤压实体、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也层出不穷。
在全球范围内,对于大型互联网公司的垄断限制早已有之。
欧盟自2017至2019连续三年对谷歌进行反垄断处罚累计金额超过600亿人民币,2020年10月20日,美国司法部对谷歌发起最大规模反垄断诉讼,这是2000年微软案以来全球最重大的反垄断案件。
在最近的11月5日,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宣布将在2021年初对数字平台进行反垄断执法。
邓志松说,“平台经济促进了中国国内经济繁荣,但所带来的成果不能仅让平台一家独享有,应该让中小商家、消费者和全社会共享技术发展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
对于中小商家,“中小商家在平台上做生意,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不能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否则将排除其他平台参与竞争以及限制中小商户和消费者选择平台的权利。”
对于消费者也是一样,“平台不能通过大数据杀熟、算法共谋等行为来损害消费者利益。”
此次《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出台,或将是对于国内互联网公司垄断限制的重要一步。
编辑:安迪
校对:找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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